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拜泉县**乡**村**组农民,住该村。于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1日、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其丈夫于某某(已起诉)在拜泉县**乡**村**组被害人祖某甲家地里因捡玉米一事与祖某甲(男,殁年74岁)发生争执,于某某与祖某甲在厮扯过程中将祖某甲推倒在地。祖某甲将于某某所驾驶电动车钥匙拔下,张某甲、于某某遂与祖某甲抢夺钥匙,于某某抢得钥匙后驾车离开。祖某甲见于某某离开后,驾驶自家的电动车追赶张某甲家羊群,并将一只羊轧在车下,后突发心脏病死亡。经鉴定,祖某甲患有冠心病,其死亡与他人发生争执过程存在因果关系,其法医学参与度为10%。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8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单、前科劣迹证明;
2.证人周某某、张某甲、穆某某、祖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拜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祖某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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