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中午12时许,在昌乐县**镇**村北徐某某家玉米地里,张某甲驾驶一辆改装的白色凯马六轮货车(车牌号:鲁******)由北向南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倒车前未下车查看车后盲区是否有人,造成其父亲张某乙被撞身亡。2020年10月23日,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符合巨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张某甲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系近亲属,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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