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幢**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栋。工作单位:***县*****。2020年4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傍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驾车经过安吉****街道*****门口时,在明知附近有小孩玩耍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而将在附近玩耍的被害人江某某碾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拨打120报警后,自行驾车将被害人江某某送往人民医院。被害人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委托其家属张某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14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现场勘验照片、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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