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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4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经本院采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建议,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8时许,在广州市花都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保安亭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开玩笑,双方互相推搡,后双方抱住“玩摔跤”,导致双方不稳倒在沙发上,张某某压在任某某身上,肘部撞到任某某腹部,致使任某某小肠破裂穿孔并手术治疗。穗花公(司)鉴(法临)字【2019】00572号鉴定书证实:任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造成小肠破裂穿孔并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9月3日,公安民警在花都区****有限公司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月19日,张某某家属代张某某向任某某进行赔偿,任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75周岁、过失犯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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