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孙某某从鲁******解放半挂车集装箱卸货,张某某挪车时操作不当,使车厢内的孙某某从右后门掉落在地摔伤头部。后张某某打120将孙某某送到李沧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孙某某之额顶部骨折、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沟内高密度铸型、大脑镰及小脑幕蛛密度增高,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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