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永胜县期纳镇**村, 2010年10月因吸毒,被永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1月因吸毒被永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7月16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2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长期吸毒,近期以贩养吸,曾多次被永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张某某于2019年上半年以200元一个的价格多次贩卖毒品零包给涛源籍吸毒人员杨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解除对张某某红色翻盖手机(IMEI:862561024040201)的扣押,归还张某某。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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