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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林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共党员,内蒙古林西县人,现住林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其余2人已作不起诉处理)3人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贷款资料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实,便将贷款进行发放,贷款到期后,贷款本金及利息未能按期偿还,给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具体违法发放贷款及造成损失情况如下: 

1.2012年4月1日,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部信用社**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向借款人吉某某发放贷款150,000.00元,截至案发前给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直接损失150,000.00元; 

2.2012年4月7日,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部信用社**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向借款人李某某发放贷款150,000.00元,截至案发前给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直接损失150,000.00元。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截至案发前给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直接损失300,000.00元。案发后,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积极弥补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受损失,已将损失全部弥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弥补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受损失,已将所受损失全部弥补,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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