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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逃税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7******,汉族,大专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街道**3栋**单元**室。因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松桃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贵州松桃**锰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04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付某甲(另案处理)。该公司自2015年以来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进行逃税。该公司负责纳税申报的财务人员先后是吴某某(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余某某(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曾某某(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张某某(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其中吴某某、余某某、曾某某在担任主办会计期间,税务机关于2014年4月、2016年1月、11月对松桃**锰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间补缴了所欠税款。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2019年进行检查,发现松桃**锰业有限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逃税总额为累计逃税金额为2004966.61元。2015年度应纳税额总额1217658.49元,已缴纳税金366469.79元,逃税金额合计851188.7元,逃税比例69.9%;2016年度应纳税额总额3140021.98元,已缴纳税金2005355.59元,逃税金额合计1134666.39元,逃税比例36.14%;2017年度应纳税额总额951896.41元,已缴纳税金950725.3元,逃税金额合计1171.11元,逃税比例0.12%;2018年度应纳税额总额955008.9元,已缴纳税金927068.49元,逃税金额合计27940.41元,逃税比例2.93%。吴某某所任职时间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其应缴税款1050746.59元,已缴税款365004.12元,少缴税款685742.47元,少缴比例65.26%;余某某任职时间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其应缴税款896105.57元,已缴税款153541.06元,少缴税款742564.51元,少缴比例82.87%;曾某某所任职时间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其应缴纳税款2310235.89元,已缴税款2247922.73元,少缴税款62313.16元,少缴比例2.7%;张某某所任职时间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其应缴税款1884761.63元,已缴税款1483151.26元,少缴税款401610.37元,少缴比例21.31%。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于2020年1月9日,对松桃**锰业有限公司作出了催收税款1903466.07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同日作出了罚款1868715.61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2月25日进行催告,2020年3月27日将其移送铜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1日,铜仁市公安局指定德江县公安局管辖。德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侦查。立案后,贵州松桃**锰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至4月28日期间补缴税款共计1926980.98元;尚有罚款1868715.61元未缴纳。

2.松桃**物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法定代表人付某乙(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付某甲。该公司2014年1月“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6年12月运输资质被吊销,但该公司一直经营至2017年底,2018年不再开展运输业务。该公司务负责纳税申报的财务人员先后是李某某(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杨某某(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张某某(2017年3月至今),2014年至2017年期间,该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进行逃税。2014年度应纳税额总额136265.16元,已缴纳税金130913.21元,逃税金额合计5351.95元,逃税比例3.93%;2015年度应纳税额总额349033.8元,已缴纳税金67071.66元,逃税金额合计281962.14元,逃税比例80.78%;2016年度应纳税额总额386011.79元,已缴纳税金61609.38元,逃税金额合计324402.41元,逃税比例84.04%;2017年度应纳税额总额507858.82元,已缴纳税金48047.04元,逃税金额合计459811.78元,逃税比例90.54%。累计逃税数额为1066176.33元,且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逃税比例均已超过10%。李某某所任职时间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少缴税款44025.63元,已缴税款4684.26元,应缴税款48709.89元,少缴比例90.38%;杨某某所任职时间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少缴税款277936.53元,已缴税款62387.4元,应缴税款340323.93元,少缴比例81.67%;杨某某所任职时间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少缴税款140060.58元,已缴税款52985.71元,应缴税款193046.29元,少缴比例72.55%;杨某某所任职时间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少缴税款11009.91元,已缴税款8623.67元,应缴税款19633.58元,少缴比例56.08%;张某某所任职时间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少缴税款605265.15元,已缴税款36177.99元,应缴税款641443.14元,少缴比例94.36%。2020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对松桃**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催缴税款1104961.11元的税务处理和罚款1078297.7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月19日进行了催告,2020年3月27日将其移送铜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1日,铜仁市公安局指定德江县公安局管辖,德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侦查。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2019年之前未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作为普通会计人员,已积极向其公司负责人履行税款缴纳告知义务,虽然尚有**物流公司没有补缴税款,但其中**锰业公司已积极补缴应纳税款,且其没有进行补缴税款的实际掌控权,是听从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也没有隐瞒两公司账上的资金而未缴税款情况,其主观上体现的是在积极配合法定代表人在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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