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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逃税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P某某(中文名张某某),泰国国籍,男,1963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AB436****,原福建**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现暂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2月至2009年2月期间,福建**石化有限公司为了避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张某某,利用公司员工严某某、张某某及其本人银行卡收取销售液化气货款84157449.10元,将其中61313594.47元转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并申报税款,余额22843854.63元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2628054.07元,其中2007年209087.17元,2008年2418966.90元,偷税比例分别达41.6%和85.2%。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多次下达追缴通知后,福建**石化有限公司拒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逃税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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