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75********,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理市**镇**村**组**号**号,现住大理州巍山县**镇**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1月20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6月27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从2006年6月27日至2008年9月9日)。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遗弃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大理市下关镇荷花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某领取妹妹张某某(已成年,残疾精神病人)低保等补助,其负责照顾张某某生活。因张某某与马甲、马乙有债务纠纷,张某某索要债权未果,2016年6月8日,将张某某滞留于大理市喜洲镇上兴庄村2社90号马甲父母家中,要求马甲、马乙还钱后才将张某某领走。直到2019年7月30日马甲父母报案,张某某才将张某某接回家中。
本院认为,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才有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某不是未成年人,且不存在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扶养的情况,因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是张某某的法定扶养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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