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6月24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7月24日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唐河县华嘉盛燃气有限公司将源潭镇天然气管网工程承包给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刘*收取3%的工程款管理费和8%税收提成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张*,张*和邱**分别收取工程劳务费用5%的提成,将该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邱*、刘*,邱*、刘*两人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聘用王*带工,王*招募工人对天然气管网工程进行施工建设。经邱**协调周**同意,源潭镇马湾村片区污水管网工程管道与天然气管网工程管道共同使用一个开挖的沟槽铺设。
2019年12月24日上午10时35分许,在进行管道开挖作业中,沟槽北侧泥土突然塌方,将正在施工作业工人薛*、王*、杨*当场掩埋,事故发生后,王*随即组织实施救援,周**随即赶回现场组织抢救,因施工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抢救工作进展缓慢,最终三人死亡。经鉴定,三人均系机械系窒息死亡。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张*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将工程违规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人员,未对安全生产、作业尽到监管义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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