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邳州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2020年6月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雇佣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中心三期工地*号楼内干打扫地面卫生、清理垃圾的地平工作,2020年5月14日8时许,王某某在**中心三期工地*号楼七楼坠入到三楼平台,后王某某在临沂市*****院区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