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付某某在雇佣工人张某甲、张某乙作业时,将李某某砸死。经查,付某某雇佣没有叉车驾驶证的张某甲、张某乙工作,在张某乙驾驶叉车升降木板时,操作不当,木板滑落,将李某某砸死。同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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