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84********,汉族,初中文化,金湖县**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班组长,住金湖县**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5时许,任金湖县金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班组长(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领工人在金湖县塔集镇荷韵小镇小区北广场公园内施工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在明知王某某没有登高证及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王某某拆除电线杆上的电信分纤箱,致电线杆倾斜倒地砸伤王某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湖县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茆某某、周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金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