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7********,汉族,专科毕业,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景区电工班**钟某某与**丁某某一起在景区中心广场西侧的配电箱更换控制广场LED显示屏的电闸。致使丁某某接线过程中发生触电死亡。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内蒙古**投资公司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对内蒙古**投资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玉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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