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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平度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为山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明知张某乙等人没有高空作业证的情况下,雇佣张某乙等人从事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阳台墙体刮腻子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张某甲未及时监督,张某乙未固定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从七楼坠楼身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现场被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书、承诺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柴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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