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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 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该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木工钱某某在**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苏地2017-WG-29号地块二期工地17号楼7层临近无安全防护的脚手架处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作为该工地项目经理的张某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较大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认定的张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较大作用,应当承担较大责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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