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日9时许,接110指令称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庄村有人在泥墙时摔下,到达现场后经了解系王某某在**镇**村泥墙时,在架排上摔下受伤死亡,其家属对死因无异议,包工头张某某未采取安全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20年6月15日,张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某死亡的具体原因不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案事故中责任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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