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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乐陵市**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在乐陵市**镇***工地102生产车间四楼东侧帮其表哥张某某临时监工时,收拾钢管的工人王某某被钢管砸到头部,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作为102车间拆卸钢管架子临时管理人员,不了解施工现场基本情况,没有观察注意到现场劳务派遣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沉浸于玩弄手机,对在身边六七米近的距离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全然不知,严重失职。2017年10月10日,责任方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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