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同案人全某某(另案不起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雇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同案人周某某(另案不起诉)在本市白云区106国道龙归南岭村路口超市旁工地施工,由于周某某违规操作物料提升机,致使曹某某失足坠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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