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78********,汉族,中专文化,长阳****有限责任公司机车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长阳****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驾驶机车牵引23辆矿车在长阳****有限责任公司**矿区井下行驶,通过一石门一岔道口时,列车倒数第二个矿车掉道,但张某某并未发现,而是驾驶列车继续前行,直至掉道矿车经过二岔道口,在二岔道口负责扳道的跟车工向某某被掉道矿车挤压在巷道帮壁上,后被救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系头部受碰撞( 或挤压) 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长阳****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一致,签定了《协议书》,共赔付被害人家属11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长阳****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