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地**。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020年6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谋取高额利益,在“**群”里发布销售普通医用口罩的信息,次日凌晨,张某某朋友龙某某将122000只劳保口罩运输至本市武陵区**市场附近交给张某某,后本市武陵区多家药房老板找张某某购买口罩,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张某某将这批口罩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卖出,销售价共计53750元。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武陵区**药房朱某某处扣押该批口罩5800只,经鉴定,张某某出售的ABOSHAM牌英文包装口罩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某所销售的口罩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标准,且其销售的伪劣产品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的5万元违法所得请依法处理。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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