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2********,初中毕业,南阳市某某百姓大药房经营者,住该大药房。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6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丁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通过南阳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以6000元购入“某某”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0包(2万片),除去送给亲朋一部分,在其二人经营的南阳市某某百姓大药房内对外零售,获款10650元。经查,南阳某某医疗器械公司购入的“某某”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