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2********,初中毕业,南阳市某某百姓大药房经营者,住该大药房。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6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丁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通过南阳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以6000元购入“某某”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0包(2万片),除去送给亲朋一部分,在其二人经营的南阳市某某百姓大药房内对外零售,获款10650元。经查,南阳某某医疗器械公司购入的“某某”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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