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0********,汉族,大专文化,张家口市宣化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4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张家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张某某担任法人的张家口市宣化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赤城县卫生健康局一批疫情防控物资,其中包括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口罩质薄透明、包装粗糙,无生产日期,怀疑该产品有质量问题,后将调取的“ 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送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经鉴定该一次性使用口罩为假冒医疗器械产品。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检验真伪的情况下,向赤城县卫生健康局销售10万只一次性使用口罩,虽该一次性使用口罩经鉴定为假冒医疗器械产品,但其在赤城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口罩有问题时,积极与赤城县卫生健康局沟通,欲将问题口罩召回,后因口罩已全部发放完毕,无法召回,其又向赤城县卫生健康局写了捐赠书。本案中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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