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四平市**商厦**专卖店。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起诉)、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17年10月开始在四平、梨树两地经营服装生意,2018年实际管理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商场**折扣店和梨树镇**折扣店,2019年孙某某将梨树镇**折扣店交由其亲属张某甲(另案处理)管理,并于2020年7月份开始在长春市其住所利用快手APP直播在网上销售运动鞋。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开始为非法获取利益,联络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产品的厂家,以低廉的价格购入假冒产品,在明知其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商品的情况下,通过实体店和网络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十多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份至今,在孙某某经营的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商场**折扣店任职营业员,在明知其店内销售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商品是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依然将假冒产品以正品的名义进行销售,期间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十万余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份至今,在孙某某经营的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商场**折扣店任职营业员,在明知其店内销售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商品是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依然将假冒产品以正品的名义进行销售,期间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十万余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销售的“耐克”产品,产品标识与真品标识不符合,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销售的“阿迪达斯”产品,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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