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临沂**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坊村**号,住址**。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孟加拉国人MDJA***(未到案)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定制一批锤子。2018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合同,由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临沂**工具有限公司按照指定的商标(SMESUPER)、规格等生产锤子38400把,价值人民币221640元。同年7月23日,张某某将生产好的锤子装柜后委托临沂****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出口时,被黄岛海关查获。经SME商标权利人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认定,该批锤子不是由其指定工厂生产,系假冒其商标的伪劣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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