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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楼。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附:

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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