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楼。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附:
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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