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村**号院**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康源弘,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份起在微信上销售假冒的高尔夫球杆,明知朱某某(已另行起诉)给其提供的是高仿高尔夫球杆,仍加价300至600元人民币出售,共销售四万余元,获利一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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