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号**栋**房,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淘宝网注册并经营名为“***港货代购”的网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该网店销售其从香港购得的药品。2018年8月21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到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房,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缴获涉案电脑主机一台及“镇痛霸活络油”22瓶、“千里追风骨刺灵”27瓶。(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缴获的药品属于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截至2018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网上共销售“镇痛霸活络油”、“千里追风骨刺灵”共计4068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电脑主机一台、涉案假药一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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