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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销售假药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原普兰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8年11月2日再次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原系普兰店市皮口优佳**商店的实际经营者。2015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欲从网上购买“伟哥”进行销售,遂在网上搜索到一个QQ号码叫“美好未来”的人,咨询购买“伟哥”一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美好未来”提供的网络链接,在淘宝平台上购买了20盒“万艾可”,并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商店内对外进行销售。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销售的“万艾可”系假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故建议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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