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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30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经营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村大河口207号“舒意保健品店”期间,购买了“植物伟哥”等十二种保健食品用于零售。

2020年3月16日,侦查机关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查扣未销售的上述涉案保健食品,其中“植物伟哥”、“GOOD MAN Alpha male wanted(美国大男人)”、“九头鸟速溶片”共25粒保健食品检出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食药类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25粒保健食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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