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现居地:青岛市黄岛区**小区。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每瓶240元的价格从孙某某处购买“舒曼阁糖果”5瓶,随后张某某和张某某经营的华联商场服装店店员崔某对外销售。2019年11月27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藏马派出所安排工作人员到服装店以298元的价格购买半盒“舒曼阁糖果”用于检测。2019年12月1日,张某某通过服装店售货员崔某向张某某出售半盒“舒曼阁糖果”,得赃款290元。经对张某某购买的“舒曼阁糖果”产品检验,其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产品不合格而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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