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住河南省孟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吕某某卖给自己的四辆电动三轮车系吕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低价收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1286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所收购的赃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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