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1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胡同**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室。原石家庄市裕华区**社区(原**村)党总支书记、原河北**基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原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25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张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深泽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至2013年,王某某利用出钱拉选票、贿选的方式扶持张某某当选**社区党支部书记、**基业集团董事长后,王某某通过张某某间接控制**社区基层政权,王某某为挽回贿选中的经济损失,伙同张某某、利用张某某的职务便利,巧立名目,以“代建”为借口,侵吞**社区集体财产。
2012年7月,王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勾结,利用张某某、赵某某的职务便利,以“代建”为借口共同侵吞**社区集体资金12489635.61元。
张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代建”为借口侵吞集体财产,张某某却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与王某某相勾结,协助王某某侵吞集体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之行为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违法标准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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