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4260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任江苏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总经理、原**集团皖西南区域芜宣事业二部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小区**幢**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武,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3月21日任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原皖西南区域公司事业二部总经理,全面负责管理运营宣城**府、宣城**府、芜湖**等项目日常工作。期间,合肥**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上述三个项目的营销策划服务合同,**公司的法人胡某某(另案处理)为优先取得项目应付款及以后借张某某在中梁集团的影响力拉一些业务,先后于2018年1月28日、2019年1月28日向张某某行贿共计13万元。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案发后,张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集团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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