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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日照**集团**,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8年2月份,赵某某和日照**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区*号楼、*号楼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日照**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以公司不拨款给赵某某为名以公司有些业务不好处理需要钱为由向赵某某索要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现金共计18万元。
  2、2009年12月份,赵某某和日照**有限公司签订了**幼儿园及物业社区用房、地下车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日照**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以公司不拨款给赵某某为名以公司有些业务不好处理需要钱为由向赵某某索要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现金共计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案款依法解除扣押。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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