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湖南省**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幸福桥社区华夏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5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5月,湖南****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甲(以下简称***公司)找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出***公司在**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工程自动扶梯、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地铁*号线电梯项目)代理**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二名的成绩中标了,但是参与了投标的**电梯公司提出质疑复审,如果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抽到担任地铁*号线电梯项目的复审评委,请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复审的过程中帮助**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复审结果跟原来一样的话,李某甲承诺给予张某某30万元作为报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当场并未明确答应李洪武。之后地铁*号线电梯项目进行复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抽中担任复审评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了复审,***公司代理**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仍旧以第二名的成绩中标了。事后李某甲陆续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好处费”6万元。
2017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抽中担任长沙市的**大厦电梯项目的业主评委,在评标当天,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业主方比较中意**电梯,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注意下。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现**电梯是被湖南**电梯有限公司代理参与投标的,在评标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业主评委发言时,暗示其他参与评标的评委业主方希望**电梯中标。之后**电梯中标了**大厦电梯项目。事后湖南**电梯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乙送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好处费”1万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计收受李某甲、李某乙“好处费”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收受贿赂7万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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