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81********,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庄**号,住新乡市红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4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西200米路南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某20万元介绍工程好处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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