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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公诉刑不诉〔2020〕4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后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0日,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三户人家共同将房子拆掉重建,但该房子系集体土地需区建设局批文同意,因手续未齐未批建房手续,受到邻居的阻扰,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三户人家还是打算联合建造房子。

2018年7月10日上午7时许,**路**号建房工地工人开始打桩,隔壁**路**号潘某某及其妻子丁某某不同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打桩方式建地基,从自己家中向工地上扔瓦片、喷水,致使工地打桩工作无法开展。2018年7月12日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方组织工人开始进场打桩施工,丁某某、潘某某在**路**号家中发现后,拉下一楼卷帘门,在楼上采用喇叭喊话、喷水、扔瓦片形式对施工现场进行阻止,意图迫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停止建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乐某某向潘某某一楼西边窗户扔石头,致使一楼西边窗户玻璃碎裂,随后乐某某踢了潘家大门卷帘门,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何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朝潘家一楼西侧卫生间窗户灌泥浆水多次,见潘某某、丁某某仍没有停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徒手挖潘家一楼西边卫生间窗户,在挖的时候不慎将自己右手臂割伤,于是跑到前门处用随手拿的建房工地上的羊角铲击打潘某某家大门左边落地大玻璃,冲入潘家二楼,在二楼至三楼的楼梯处碰到丁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手拉扯丁某某头发殴打丁某某,致其头面部及左肩部受伤,乐某某跟着冲到二楼看到潘某某拿着一根棒子,乐某某与随后冲入潘家二楼的朱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潘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离开丁家。卷帘门、大门左侧大玻璃等被损毁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1810元。丁某某被殴打致伤,经鉴定丁某某面部及左肩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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