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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4日经谷城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与被害人袁某某自2003年至2008年双方合伙承建工程,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债务关系。2009年袁某某外出务工,张某乙多次索要债务未果。2014年袁某某从外务工回来后,张某乙张某甲父子找到袁某某就欠款达成一致,袁某某张某乙出具了欠款人民币23万的条据。之后,张某甲代替父亲采取电话催款及到袁某某家中、跟随袁某某到其做工程的公司索要欠款等方式向袁索要欠款,袁某某陆续支付欠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0余万元,后因张某甲采取利滚利的结算方式,导致双方就欠款金额引发纠纷。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索取债务,于2016年8月4日到襄阳**汽配城袁某某家中,因袁某某未在家中,袁妻陈某甲(55岁)无钱,张某甲拒不离开,当晚9时许,陈某甲再次要求张某甲离开。张某甲以没有车费为由拒不离开,并睡在凉床不走,陈欲逼走张,也睡在凉床上张还是不走,直到次日上午陈某甲在朋友处借了1000元给张某甲,张才离开。

2018年2月13日,袁某某欲以人民币5万元终结与张某乙之前的债务纠纷,并委托律师钟某某调解。钟某某先支付张某甲人民币3万元,乘余2万元待袁某某张某乙将账目清算后再支付。2018年2月25日晚11时许,张某甲为了索要剩余的2万元来到谷城县**家属院钟家。钟妻陈某乙将自家阳台外面的后门开了一小缝告知钟不在家,劝张离开。张强行推开陈某乙进入屋内,骚扰至次日凌晨1时许,双方均报警。警察出警后,将张某甲劝离。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传唤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6日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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