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74********,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小区。201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8时至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允许两次翻墙进入永清县**村雷某某家中,将厨房的菜刀砍在了木凳上,将客厅的剪刀扎在了卫生纸上,将客厅的水果刀扎在了馒头上,将雷某某家东卧室写字桌内的匕首放在了上衣兜里,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他人允许,翻墙进入他人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到被害人雷某某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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