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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乡**村**号,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侦查机关因疫情延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寻找分居的妻子马某某,带同村的贺某某、郝某某赶到邢台市桥东区**厂家属院,张某某攀爬到阳台从窗户进入**号楼**单元**层西门被害人郭某某家中,手持铁链和锤子对郭某某和马某某进行殴打,并让同去的贺某某用手机录像。打架过程中,郭某某将张某某牙齿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张某某等人侵入住宅的行为是由婚姻关系这一民间纠纷引起,对公共利益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影响较小,且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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