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与女友霍某某的情感纠纷,至吴某某(系霍某某朋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路** 号**公寓**室的住处,要求吴某某帮忙联系霍某某到吴某某住处,后吴某某电话联系霍某某,霍某某拒绝到场。吴某某要求张某某离开其住处,张某某拒不离开,吴某某随即报警,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辅警王某某到达现场后要求张某某离开吴某某的住处,但张某某仍然拒不离开,吴某某见状被迫离开了自己的住处,王某某也随即出门联系民警来处警,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房门关闭,并使用室内的菜刀任意损毁室内的电视机、冰箱、电磁炉、炒锅、镜子、桌子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15 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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