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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1日一次延长审查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15日一次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3日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继续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民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被害人魏某甲因资金缺乏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后李某某多次向魏某甲索要借款未果,魏某甲无力偿还借款。2016年7月5日,李某某找亲朋张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到魏某甲家要账,魏某甲无力偿还,承诺在2016年7月25日之前向李某某还清债务,李某某为保证拿到欠款,要求魏某甲房屋作价20万元为其书写售房合同,魏某甲同意后与李某某、杨某某签订了售房合同,约定在7月25日还不清债务,便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李某某、杨某某二人。直至2016年7月26日,魏某甲仍未还款且不知去向,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的妻子)进入魏某甲家,向魏某甲儿子魏某乙索要了屋门钥匙,导致魏某甲家人出入受阻。后李某某、张某某未经魏某甲同意,更换魏某甲住宅门锁,强行进入魏某甲住宅,滞留在魏某甲住宅内长达数月,致使魏某甲及家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2016年12月20日至23日,李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再次赖到魏某甲家中要钱,在魏某甲家居住四日。2016年12月23日,张某某上到楼顶以跳楼迫使魏某甲还钱。经协商,白某某分期向李某某归还10万元欠款。白某某将李某某债务承担后,李某某将借条及房屋出售协议归还给魏某甲。

本院审查认为民乐县公安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李某某、张某某未经魏某甲同意,更换魏某甲住宅门锁,强行进入魏某甲住宅,滞留在魏某甲住宅内长达数月,致使魏某甲及家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的证据中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本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不稳定,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之间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民乐县公安局认定的“2016年12月20日至23日,李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再次赖到魏某甲家中要钱,在魏某甲家居住四日”的事实中,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魏某甲没有提出让我们离开,他告诉我们让我们住着,他找钱。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证实没有明确提出让李某某、张某某离开我家,当时我借了李某某的钱没有还掉,我也确实有责任,所以我就没有要求他们离开过,他们在我家住几天都行。因此,2016年12月20日至23日,李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再次赖到魏某甲家中要钱,在魏某甲家居住四日是魏某甲自愿的,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实施了侵害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居住安宁权的行为,但张某某、李某某如何进入魏某甲家,是否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居住安宁权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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