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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28199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家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社区**路**号附**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大理州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二次。

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左右被害人毕某某向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高利借款30万元用于归还信用社贷款,约定借3天利息1万元,3天后被害人毕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将借款还给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2015年10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安排下,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到弥渡县弥城镇月亮湾小区被害人毕某某家追要借款。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在未征得毕某某及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毕某某家,因被害人毕某某不在家,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安排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留守在毕某某家,安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留守在毕某某所在学校的宿舍追要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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