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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新开镇****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于2019年8月26日12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被害人郭某某未按时支付装修尾款导致其无法支付工人工资,为了倒逼被害人支付尾款,其擅自请来开锁师傅强行开锁(导致锁芯损坏)进入被害人房内,拿走空的抽屉三个(次日觉得不妥自动归还)。后被害人郭某某发现房门有被撬痕迹遂报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妻子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支付人民币5380元为被害人更换了新的房门,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嫌疑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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