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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海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21时30分许,在海城市**镇**村**号王某某租住的院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另案处理)持刀从院墙跳入王某某家中,因邻里纠纷,张某某、刘某某夫妇和王某某、陈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刘某某持尖刀将王某某的胸腹部扎伤;王某某用镐把将张某某腰部打伤。陈某某面部、体表受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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