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村**,住甘肃省玉门市**村**楼**单元**。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赵某某、郇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2018年5月25日下午,王某甲伙同赵某某、郇某某冒充物业工作人员敲门进入秦某某家中坐在客厅内讨要债务,秦某某不在家中,秦某某的妻子蒲某某多次要求王某甲等三人离开,王某甲等三人拒不离开持续四小时左右,后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王某乙二人来到秦某某家中,五人通过外卖购买啤酒在客厅内后聊天、抽烟、饮酒,滋扰秦某某家人的生活,蒲某某持续多次让王某甲等五人离开,王某甲等五人以等秦某某回家解决欠款为由拒不离开,继续在秦某某家中逗留五小时左右。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8年5月25日下午16时20分至20时之间,为索要欠款,王某甲伙同赵某某、郇某某三人敲门进入秦某某家中讨要债务。秦某某妻子蒲某某告知秦某某不在家,后通过与秦某某通电话,王某甲要求秦某某回家解决欠钱一事,秦某某也同意回家解决此事。三人遂通过外卖要了啤酒、烟、纯净水在客厅聊天喝酒等秦某某回家。21时左右,王某甲、赵某某在接到张某某、王某乙向他们要钱的电话后,分别通过电话告知张某某、王某乙秦某某家,张某某、王某乙与当晚21时、22时左右先后来到秦某某家等秦某某回家要钱,期间,秦某某通知朋友王某丙、王某丁也到其家中一同等自己回家,几人共同在秦某某家中喝酒聊天,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秦某某回家。
上述事实,由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