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铁检三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8********,汉族,大学文化,**大学学生,户籍在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参与下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听取了侦查机关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同年8月21日及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同年9月21日及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事先联系,在本市黄浦区小木桥路平江路路口,以人民币5000元价格向他人出售辐纹陆龟一只,在交易现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辐纹陆龟一只(已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及涉案款物人民币5000元(已发还)。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并经上海市林业总站认定,涉案陆龟为辐纹陆龟,系《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上海动物园签订《收容救护工作备案》,支付人民币3000元用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2.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陆龟的刑事摄影件及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依法处理的情况。
3.书证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及管理部门意见,证实涉案陆龟为辐纹陆龟活体,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
4.书证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他人商议交易辐纹陆龟并收取他人人民币5000元交易款的事实。
5.书证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出具的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证实涉案辐纹陆龟已依法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书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备案,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上海动物园支付人民币3000元用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7.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8.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对认定的事实、罪名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已积极进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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