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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址江苏省沛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所持有的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在另案处理人吕某某经营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花木大世界宠物区**号店铺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吕某某出售一只鹦鹉。吕某某明知该只鹦鹉为国家保护动物仍予以收购,并置于店铺中以待出售。案发后,该只鹦鹉被公安机关收缴,后被移送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养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Ⅱ。

2020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鹦鹉照片;2.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3.另案处理人吕某某的供述;4.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发结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5.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创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创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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